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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击收买被拐儿童推动收养制度完善
    来源:网络     发布时间:2015-07-06

    拐卖儿童致使家庭破裂,如何抑制此类现象,法律向来被寄予厚望。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,此次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,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,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。

    这样的变化多少有些出人意料,就在前几天,“人贩子一律死刑”的讨论突然在舆论中活跃起来,其背后的逻辑非常简单,基于拐卖儿童行为的恶劣影响,有人呼吁对人贩子一律实施死刑。这种声音并不新鲜,在舆论中其实早就颇有市场,由于很多人对拐卖儿童行为深恶痛绝,这一呼吁轻易就能聚合民间的支持力量。不过,这一次舆论短暂的动员过后,很快就有不同的声音出现,不少法律界人士批评了上述观点,并就如何抑制拐卖儿童现象提出了专业的看法。

    反驳的声音中主要针对两种现象,一是部分人推崇死刑,这涉及到死刑价值的争论,其实在此之前已经出现过多次。主流的意见认为,中国社会尽管保留了死刑,但谨慎使用死刑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的大趋势,动辄呼吁死刑违背了这一趋势;二是就拐卖儿童现象而主张“人贩子一律死刑”,批评者认为,指望对拐卖儿童者实施死刑来制止此类现象的发生,从技术角度看难以奏效。需要指出的是,中国刑法目前对拐卖儿童的处罚已经非常严厉,但作用有限。是否将处罚升级为死刑就可解决问题?问题并非如此简单,围绕拐卖儿童形成了相应的利益链条,人贩子所扮演的只是中介的角色,其角色固然关键,但从整个利益链条看,拐卖儿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,买方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,因此,打击拐卖儿童行为,除了要制裁人贩子,还必须切断买方市场。

    如何切断买方市场,首先应当审视法律的作为。现有法律规定对收买被拐儿童的态度相对宽容,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: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,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,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,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,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。当初的立法初衷一方面是保护被拐儿童,尽量避免其被虐待的情况,另外则是出于降低解救难度。这种相对宽容的立法主要考虑到解救环节,但是,客观地说,从法律威慑角度看,它也大大降低了收买被拐儿童的法律风险。此次草案修改从有条件地不追究刑责到一律追究刑责,加大了对收买者的打击力度,这样的变化姗姗来迟,却难免让人感慨万千,它呼应了外界的诉求,也提高了收买被拐儿童的法律风险,无疑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拐卖儿童现象。

    但是否加大对“收买被拐卖儿童”的刑事处罚力度就可抑制拐卖儿童现象?问题恐怕并非如此简单。拐卖儿童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,根源在于目前存在庞大的买方市场,这一问题涉及的社会背景相对复杂,其中的一个重要背景是,制度层面对合法收养提出严苛的要求,远不能满足民众收养孩子的需求。收养孩子有多难?一个典型的例子是,汶川大地震造成了630名孤儿,地震后不久,全国提出收养意愿的有八万多人,但是,根据2012年5月媒体的回访,四年之内只有12名孤儿被成功收养。目前制度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,而且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能收养儿童,加上繁琐的收养程序,合法收养门槛相当之高。让人不解的是,这些规定主要针对国内收养,收养机构普遍存在优先受理外国收养人收养申请的情况,在收养要求和环节上的要求截然不同。在门槛过高、程序太复杂的情况下,国内合法收养的空间被大大压缩,而这正是儿童被拐卖现象的一大诱因。

    加大对收买被拐儿童的打击力度对于弥补现有的法律漏洞极为重要,除此之外也要看到,本质而言,拐卖儿童只是儿童收养黑市的一个重要环节,在打击拐卖儿童这一恶劣行为的同时,更应该看到这个黑市背后的运行逻辑和社会背景,完善现有的收养制度,对于打击拐卖儿童同样有着重要作用。